2023年2月,时年6岁的李明(化名)在一公办培训机构参加画画培训班,2月25日上午上课期间,李明向老师报告出教室上厕所,在上完厕所后逗留在三楼走廊及草坪玩耍,攀爬走廊防护栏,在凌空的防护网行走后坠落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进行了骨折手术,术后进行康复治疗154天。2023年10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明所受伤为伤残十级。因赔偿问题无法与培训机构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3月,李明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培训机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机构对学员具有教育、管理职责。培训机构虽对事发地点安装有防护栏、防护网和警示标志,但已安装十余年,培训机构未证明防护设施具有足够的防护能力,且李明上课期间离开教室至跌落受伤十余分钟,上课老师未及时寻找、监管,对于其在危险区域实施危险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存在管理疏漏,培训机构所举证明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李明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事发时系上课时间,李明上完厕所后在草坪玩耍逗留不及时返回课堂,并攀爬防护栏,在凌空的防护网行走,该区域并非学校正常行走或玩耍游戏区域,故其摔伤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李明及其法定代理人应自担部分责任。故判决培训机构对李明的损失承担80%责任,李明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担20%责任。该案经龙岩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未成年人安全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多方共同守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教育机构应承担监护、管理和保护职责,除非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孩子虽在校,但家长也有责。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监管教育义务不仅仅在学校,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mile,亦应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监护职责,通过平常的教育、监管强化孩子安全意识,避免实施危险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mile、护理费mile、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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